一、岗位设置
按照编制定额、科学合理、分类设岗、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工作性质、管理方式、机构、职责、人物、人才结构等多种因素,合理设置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通过按需设岗,竞争上岗、按岗聘用,把身份管理转变为岗位管理。
二、人员聘用形式
(一)聘用合同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与受聘教职工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的协议。聘用合同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聘用合同应当依法订立,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三)聘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一式3份,聘用双方各执1份,1份存入个人档案。
(四)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聘用的岗位及职责要求;
(2)聘用合同期限;
(3)工作时间及工作纪律要求;
(4)工资报酬、劳动保护及保险福利待遇;
(5)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续订的条件;
(6)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7)聘用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五)教职工聘用合同分为试用期聘用合同、定期聘用合同和长期聘用合同。试用期聘用合同适用于学校新聘用的教职工;、定期聘用合同适用于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需续聘的教职工,聘用期限由学校根据相关工作需要确定,一般为3至6年;长期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受聘教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连续工龄已经满25年,或者在本校边续工作已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受聘教职工,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时,学校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
聘期内教职工的假期、婚丧假、产假、病假等,其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入聘用期。
(六) 聘用合同期满前,聘用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续订聘用合同。续订聘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
续订的聘用合同应当在聘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办理。
三、新进人员聘用
受聘人员首次参加工作的,试用期为12个月;
四、聘后管理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考核制度,对受聘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业务水平、工作状态、工作成绩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作为增资、晋职、续聘、解聘、辞退的主要依据。
五、分配制度
受聘教职工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培训和继续教育、退休、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执行。
六、解聘、辞聘制度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协商变更聘用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2)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经修改并生效的;
(3)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合同即行终止:
(1)聘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2)受聘教职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按照有关规定提前退休或退职的;
(4)受聘教职工死亡或者被有关部门宣布死亡的;
(5)学校被撤消不再举办的。
(三)聘用合同可以由聘用学校或者受聘教职工单方依法解除,也可由双方协商解除。
聘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四)受聘教职工在聘用期内辞职、自动离职或者被辞退、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五)受聘教职工与学校解除聘用合同,学校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除的人员;
七、人才流动制度
(一)积极配合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建立通过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妥善解决未聘人员的机制。
(二)建立教师交流和服务期制度。积极鼓励和组织超编教师和未聘教师到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城镇学校教师分流到农村学校任教,可保留城镇户口。
(三)学校核编定岗人员分流,首次实行聘用制度工作中未聘人员安置,按照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强对人员流动的指导和服务。教育行政部门要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和行业特点,建立教育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积极为未聘人员的转岗再就业创造条件,努力推动校际间、区域间教师的合理流动。在满足中小学人才需要的前提下,积极鼓励未聘人员进入人才市场,面向社会跨行业流动,支持未聘人员自谋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