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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泡桐树小学(天府校区) 关于建设校级家长委员会实施方案(试行)

作者:罗萍    点击数:2745

成都市泡桐树小学(天府校区)

关于建设校级家长委员会实施方案(试行)

(2014-2015上)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和《成教发(2012)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现就成都市泡桐树小学(天府校区)关于建设校级家长委员会,拟提出初步实施方案。

一、建设家长委员会的重要意义

家长委员会是家长与学校沟通交流的桥梁和平台,是把我校建设成为国际化的现代学校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建设家长委员会,是办家长满意教育的重要举措。为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学生,充分发挥家长在学校教育改革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家长委员会,有利于促进家校和谐,有利于孩子健康快乐地成长,

二、家长委员会的性质、权利和义务

(一)家长委员会的性质

学校坚持科学、务实、创新的原则,建立健全“学校、年级、班级”三级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是对学生成长、家校共育等相关事务进行民主商议、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咨询的自治性组织。家长委员会与学校教育机构相对独立、相互沟通、相互促进,其成员由学校、家长民主选举产生。

(二)家长委员会的义务

1.维护学校和谐发展的义务。协助学校调解家长、学生与学校之间的争议和矛盾;与学校和教师一起肯定和表扬学生的进步,解决和化解学生遇到的困难和烦恼;协助学校定期组织家长代表大会、家长会、家长接待日等活动。

2.沟通协调和信息传递的义务。向家长通报学校近期相关的重要工作和准备采取的重要举措,听取并转达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向学校及时反映家长和学生的意愿,听取并转达学校对家长的希望和要求,促进学校和家庭的相互理解及支持的和谐教育。

3.组织、整合资源支持学校发展的义务。发挥家长的专业优势和社会资源优势,为学校学术研讨、国际现代化信息的提供(包括网络信息提供、管理)、教育教学活动的拓展提供支持;为学生的个性发展而开展的校外社会实践活动、校内社团课提供优质教育资源和志愿服务;及时向学校提出良好的工作意见和建议,与学校共同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学生而深入推进素质教育。

4.优化教育发展环境的义务。主动与社区、媒体、青少年教育组织等保持横向联系,为学生的健康成长、个性发展创造良好的校园、家庭及社会环境。

5.开展家长教育工作的义务。拟定家长学校工作方案,做好家长学校工作;帮助家长建立科学的家庭教育观念,提升家长素质;发挥家长自我教育的优势,开办家庭教育论坛(或导报)、教育沙龙等活动,积极收集、交流、宣传正确的教育理念和科学的教育方法。

(三)家长委员会的权利

1.知情权。即知悉、获取学校相关信息的权利。通过定期听取学校工作报告,了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计划、学校资源配置情况、教育督导评估结果等。

2.建议权。即对学生健康快乐地成长、家校共育等相关事项的管理和决策有建议的权利。对学校发展规划,学校年度教育教学工作计划、关系学生健康成长的教育问题的重要管理制度的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3.评价权。即对学校教育教学成果、学生成长具有评价的权利。根据相关考评办法,协助参与教育行政部门或由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评价机构对学校教育教学成果、学生的成长进行考核评价工作。

4.质询权。即向学校相关事项进行质疑或询问的权力。以书面方式与校长、年级主任、班主任就学校常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学生成长情况的相关问题进行质询。

5.监督权。即监督学校及校长、教师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的权利。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依法办学、教育行风、师德师风建设、食堂管理(经费开支)、安全卫生健康等方面进行监督,帮助学校改进完善工作。

三、学校校级家长委员会的规范建设

(一)学校校级家长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委员人数和任职条件

成都市泡桐树小学(天府校区)校级家长委员会组织机构

学校家长委员会委员,根据各班各年级推举产生,总人数为18人。学校家长委员会共设全委会18人,候补委员4人,其中主席1人,常务副主席2人,学术中心常务委员3人,活动管理中心常务委员3人,宣传部常务委员2人,服务部常务委员3人,候补委员4人分别分派到4个部门各1人。委员要具备广泛的代表性,兼顾不同行业,邀请有声望的社会人士、社区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热心教育事业的志愿者、校外辅导员、模范人物以及教育行政部门人员等作为“特邀”委员,参与家长委员会工作。

家长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正确的教育观念,热心学校教育工作,富有志愿服务精神。

2.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责任心强,办事公道,能赢得广大家长的信赖。

3.身心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参与家长委员会工作。

4、具有团队协作精神,有大局观念,一切为了学校和孩子的发展。

(二)学校校级家长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学校校级家长委员会委员分别由各班各年级家长委员会民主推荐或者自荐申请、竞选演讲、学校审核产生。年级家长委员会主任委员可作为学校家长委员会成员。同时吸纳“特邀”委员。(学校家长委员会主席委员可作为区(市)县家长委员会的推荐人选。)

(三)家长委员会委员的变更

1.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家长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和程序,私自指定、委派或撤换家长委员会委员或主席委员。

2.家长委员会委员受原选举人群的监督。原选举人群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罢免时须经原选举人群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未履行委员职责或违反家长委员会相关规定者,可依据情况由家长委员会按其原产生办法和程序进行撤换。

3.家长委员会委员、主席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当届任期满前的三个月内,家长委员会应及时组织选举下届委员、主席委员。(补充说明:换届后的前任委员可自愿参与学校“‘家校共育’专家顾问团”,继续指导“家校共育”工作)

4.对家长委员会委员、主席委员的产生或变更人员及其有关情况,家长委员会应在产生或变更后,在学校公示三日。

5. 家长委员会委员要明确委员会工作的目的和意义,一切从学校大局出发,对没有责任心、没有全局意识、长期不参与家长委员会工作或者因孩子转学等其它原因不能履行相应义务的家长委员会的成员,即不再具备其所任家长委员会委员资格,经校级家委会和学校共同商定、按相关程序进行撤换。空缺委员按照上述第(一)、(二)条款中有关规定进行补选。

四、家长委员会的机制建设

(一)加强制度建设。为保障家长委员会工作有序、有效开展,各级家长委员会应在家长委员会章程基础上,进一步制定家长委员会日常工作制度、会议制度、议事规则、调研与沟通制度、学习培训制度、志愿服务制度、考核评价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促进家长委员会规范有效运作。

(二)实行配证上岗。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给委员、主席委员颁发家长委员会委员证,以便于家长委员会委员、主席委员随时到校调研、督查、协助学校、年级或班级工作。

(三)建立例会机制。学校家长委员会全体委员会每学年召开例会两次以上。会议议定内容应及时公开发布。

(四)完善评价考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积极搭建家长委员会工作交流平台,定期举办家长委员会工作现场会或交流会,对家长委员会突出的集体工作成绩或个人给予表彰,以推动家长委员会依法、规范、有序、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

(五)实行家委会主席负责制度。为了杜绝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工作存在表面化、形式化现象,家委会主席召集常务委员对家委会各个部门实行全权负责和考评制度。

五、学校校级家长委员会的工作保障

(一)提供办公条件。家长委员会办公场所与设施,可由学校提供专门的办公地点,可根据需要设立执行秘书1名,负责家长委员会与学校工作的联络。

(二)加强人员保障。学校指定一名校级领导负责学校家长委员会的协调和联络工作。家长委员会委员应将自己的联系方式和工作分工情况向学校和全体家长公布,便于学校联络和家长沟通情况、反映问题

(三)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为确保家长委员会必要的工作经费,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学校可从学校管理经费中列支,把涉及家长委员会的投入,纳入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并逐年加大投入,确保家长委员会工作持续推进。

学生家长发展中心

20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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